我国人民防空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人民防空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是关系到能否卓有成效地组织平时人民防空准备和战时人民防空袭斗争的大问题,是整个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关键性问题。

  依据人民防空法,我国人民防空平时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根据中央决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总参谋部作战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各大军区司令部作战部,负责本战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构成了我国人民防空领导和管理系统的主体部分。它们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立的人民防空专门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序列内的行政职能部门之一,和平时期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措施;在计划、规划和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拟制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拟订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指挥自动化系统建设与管理;组织本行政区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它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督促和检查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训练和管理;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科研;管理人民防空物资、经费和资产等。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办公室也可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办事机关。

  人民防空的战时指挥体制和平时的领导管理体制是有区别的。根据人民防空法,我国人民防空战时指挥体制贯彻条块结合、以快为主、以市级为重点的原则,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道四级指挥体制。当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时,人民防空工作转入战时指挥体制,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立即组成人民防空指挥部,履行战时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由省委(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通常要求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分别由党委、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的领导同志担任。一般设置指挥、通信、工程、治安、政工、后勤等业务处作为办事机构。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军分区领导担任。一般设置指挥、通信、工程、抢修、消防、治安、医疗救护、交通运输、防化防疫、政工、物资供给等业务处作为办事机构。只有人民防空一种任务的城市还要设防空作战处。城市所辖的区(县)、街道和大型厂矿企业、主要经济防护目标管理部门,应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建立人民防空指挥部,其办事机构和人员编成,应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安需要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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